问:一内资企业于2014年4月29日领取务登记证,但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上只注明:厂房筹建到2008年10月1日。那么我公司是按领取务登记之日起30天内建账,还是待厂房建成后变更了务登记证再进行建账?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因此,你企业应按规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建账。 ?
代理记帐机构具备的条件
根据规定,在我国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书(亦称会计,下同)的专职人员,同时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代理记帐机构要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申请成立代理记帐机构,必须经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查批准,代理记账缺点,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帐许可证书》,才能从事代理记帐业务。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其土地成本如何进行确认
问: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被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其土地成本如何进行确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务总局关于土地若干问题的通知》(财〔2006〕21号)文件的执行日期为界限,分两种情况确认土地成本:
(一)2006年3月2日之后,在投资或联营环节,代理记账费用,已对土地使用权投资确认收入,并对投资人按规定征收土地的,以征价格作为被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
(二)2006年3月2日之前,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被投资企业在土地清算时,代理记账优点,应以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安宁庄代理记账,投资或联营时形成的土地使用权溢价不得扣除。其中,对在2006年3月2日之前虽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受让方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并已投入资金开始开发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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