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帐机构具备的条件
根据规定,在我国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书(亦称会计,下同)的专职人员,同时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代理记帐机构要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申请成立代理记帐机构,必须经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帐许可证书》,才能从事代理记帐业务。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这是修订后《会计法》新增加的内容。
会计帐簿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载体。设置会计帐簿,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环节。设置并有效利用会计帐簿,才能进行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加工、存储和提供,代理记账资质,才能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才能通过会计帐簿所提供的信息来揭示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寻找改善经营管理的对策。
依法设帐问题,在我国会计工作实际中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由于依法经营的法制意识淡薄,一些单位不设帐,代理记账优惠,或者帐外设帐,或者私设“小金库”,或者造假帐等,以达到种种非法目的,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因此,《会计法》在总则中对依法设帐的基本要求作出规定,说明依法设帐的重要性。对依法设帐的具体要求,《会计法》的其他章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都有相应的规定。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其土地成本如何进行确认
问: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寻找代理记账,被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其土地成本如何进行确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务总局关于土地若干问题的通知》(财〔2006〕21号)文件的执行日期为界限,分两种情况确认土地成本:
(一)2006年3月2日之后,在投资或联营环节,已对土地使用权投资确认收入,代理记账,并对投资人按规定征收土地的,以征价格作为被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
(二)2006年3月2日之前,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被投资企业在土地清算时,应以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投资或联营时形成的土地使用权溢价不得扣除。其中,对在2006年3月2日之前虽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受让方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并已投入资金开始开发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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